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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次数: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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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查和审批效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豫政金〔2015〕1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2019年8月19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

(2019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变更事项审核分工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实行分工负责、分级审批。小额贷款公司持批复文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以下变更事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批,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

2.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除外);

3.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

4.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

5.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核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

4.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5.跨区变更公司住所;

6.变更公司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7.上述变更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负责审批的变更事项,应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属地金融局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并在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变更情况,并确保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各级金融局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材料、审核工作底单、呈报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等建档存放。

二、申报材料清单与审核重点

(一)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请示(原件1份);

3.全体股东签署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新章程(原件1份);

4.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变更组织形式、承担变更前债权债务的公告(原件1份);

5.组织形式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审核重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属地金融局应当对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理由以及变更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变更方案、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等内容。

(二)变更注册资本

1.增加注册资本。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原件1份);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新章程(原件1份);

(4)增资的法人股东资信材料:①法人股东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②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1份);

(5)增资的自然人股东资信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签字和按指印),③三个月内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原件1份);

(6)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增资验资报告(原件1份)。

2.减少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设立标准。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原件1份);

(3)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新章程(原件1份);

(4)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原件1份);

(5)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流报纸上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审核重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地金融局须对拟增资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约谈,了解拟出资股东的经济实力。出资金额未发生变化的股东,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股权结构变化,持股比例可以低于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变更住所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变更住所的请示(原件1份);

3.迁入地政府出具同意迁入的意见(原件1份);

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的新章程(原件1份)。

审核重点: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变更住所应首先取得迁入地政府的同意。迁入地金融局应履行监管职责,对新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对住所的安全性、产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结论。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业务经营范围的请示(原件1份);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新章程(原件1份)。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须对业务范围变更的条件、理由、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相应配套的制度进行审查。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请示(原件1份);

3.小额贷款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核表(原件1份)。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应对拟任职人员的职称、毕业证等证书原件进行审查和进行任职前谈话,了解其是否熟悉经济、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条款等,约谈内容要全面详实,依据谈话情况,签署结论性意见。

(六)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一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的请示(原件1份);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的新章程(原件一份);

4.新进法人股东资信材料:①法人股东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②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1份);

5.新进自然人股东资信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签字和按指印),③个人信用记录(原件1份);

6.股权转让协议、转款单据(原件1份)。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应按照设立标准,对新进股东进行信用、资金来源审核,严格落实股东面签和监管谈话制度。涉及政府或财政股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七)修改公司章程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章程的请示(原件1份);

3.小额贷款公司新章程(原件1份)。

审核重点:属地金融局须对章程变更的理由、内容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其他变更事项引起的公司章程变更,可一并请示,不另单独行文。

三、审核要求

(一)属地金融局可采取材料审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股东面签和高管约谈相结合、监管检查和中介机构协助审查相结合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变更事项核查审批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材料为复印件的,须说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个人签字,变更申报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需要补正材料或情况说明的,属地金融局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不予受理或视同自动放弃变更申请。

(三)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变更审批的,属地金融局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应向属地金融局提交申请材料或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各级金融局根据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二)复核。省辖市金融局对属地金融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同意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核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金融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做出决定,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存档。属地金融局督促申请人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后,及时更新业务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将变更后的有关资料备案存档。


附件: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附件1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业务范围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原因





















公司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金融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郑重承诺


一、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存在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所呈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违规情况,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制取消试点资格的,主动配合金融局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体或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自愿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束。










附件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籍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学   历


专   业


学   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家庭地址


小贷/金融工作年限


相关经济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原任职务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院     校

专   业

毕(结、肄)业

脱产/在职











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举办单位

培训内容

证书名称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兼职情况


本公司保证:本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本表格提供的所有信息为真实信息,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对以上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档案所在部门

审核意见


















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过的人员应有原单位的意见和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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