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此外,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指出,新出台的司法上限是用来约束民间借贷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都具有参考意义。理论上讲,正规金融机构的实际被保护上限也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目前,银行贷款均与LPR挂钩,离这个上限较远;即使是信用卡业务,贷款利率大多数也在15.4%之下,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15.4%的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非银机构的影响则会比较大。这类机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要高一些,在实践当中为了进一步下沉客户,利率水平恐怕也比银行普遍高一些,其中相当一部分非银金融机构实际利率水平可能会超过15.4%。新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对这类机构未来展业可能会带来较大影响,因为一旦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LPR挂钩,非银金融机构能覆盖的群体就和银行差不多了,再加上资金上没有优势了,未来非银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及转型策略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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