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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小贷行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次数: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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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  陈大中

 

一、对新规出台意义的认识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时间,在我们小贷行业,如同油锅里撒上一把盐——噼哩叭啦炸开了。谈虎色变的有之,人云亦云的有之,犹豫彷徨的有之,萌生退意的也有之。为了帮助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从思想认识到经营行为适应《规定》,一以贯之的践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初心,我会根据中贷协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协会简报、微信公众号及时将中贷协关于全体会员减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的倡议、全行业开展贷款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的通知,及时传导到各小贷公司,并开展自下而上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通过大学习和大讨论,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对《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了新的感悟、新的认识、新的提高。大家普遍认为,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较大是重要原因之一。融资难、融资贵的历史性难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复苏和生存带来更广泛、更深刻、更持久的影响。而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90%以上是中小微企业,正是90%的中小微企业贡献了50%的税收,60%的GDP,70%的科技创新和80%的就业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中央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减费、降税、让利,多措并举,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即期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两线三区的提法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需要,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也是呼应中央减费让利,搞活实体经济的具体体现,我们应该站在这个高度来认识。小贷公司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是普惠金融的生力军,其经营行为不是民间借贷,理应积极响应,顺势而为,以减费让利的实际行动,为“三农”和“小微”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活跃实体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新规对小贷行业影响的看法

新规的发布,对小贷公司的经营是有一定冲击的,对小贷行业的发展也有一定影响的。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研判,主要表现在:小贷公司的利润空间收窄,风险暴露程度更高,不良清收难度更大,信贷资金更趋紧张,影子银行更为活跃,部分已经生存困难的小贷公司会因法律风险加大而退出市场,民间借贷市场有可能出现“劣币侵蚀良币”现象,加之极少数不良律师的怂恿“倒打一耙”等。当然,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众说纷纭,因各区域、各公司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和客户群体及质量各不相同,笔者以为,可能要让子弹飞一会儿才能真正说明问题,现在说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仅仅是分析和估计。现在为此争论不休为时过早,且无实际意义。

但是,从保护“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适当的降点息,让点利,对小贷公司而言仅仅是盈利能力弱了点,收入少了点,应该还不至于大面积关门走人。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从微观看,从原来的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一下子降到15.4%,这个降幅确实有点大了,不少从业人员的第一感觉是不是听错了,因为降幅太大,思维反差太大,导致感觉差太大,因而产生反感甚至愤怒。然而,冷静下来深度思考,才觉得这个想法有点太激动了。试想:2020年8月20号这个截止日向前推一年,即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贷款(小贷公司贷款大多为一年期内),该收的都收回来了,没有收回来的也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也应该大都有结论了。2019年8月20日到2020年8月20日期间发放的一年期以内的贷款,也应该做到应收尽收了,如果仍出现收不回的,数量和金额应该不会很多,表面上看可能是定价太高,而实质是风险控制出了问题,是小贷公司自身应该反思的问题。

我们有一些经营者喜欢追求高利率,还美其名曰高收益覆盖高风险。实际上因高利率导致企业还款困难而死掉的小贷公司不在少数,但还没有听闻哪一家小贷公司因贷款利率低而死掉的。低利率虽然收入少了点,通常风险也会小点,这正是我们小贷行业一直以来所提倡的,低利、方便、快捷、灵活一直是我们小贷公司的经营特色。这也是我们作为普惠金融生力军的题中应有之义。早在小贷公司试点后不久,我们江苏监管部门就作出年化利率原则上不超过15%的规定。当时也有议论,现在不是正常适应了吗?这个规定与最高院的新规基本契合。就全国小贷公司而言,笔者认为新规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影响可能要大一点,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现在一般年化利率都在12%到15%之间,最高在18%左右,在现有的经济状况下即使有24%-36%的规定,20%-24%、再到36%高利率区间,实际上也放不出去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规对小贷行业的影响有限。更何况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小贷公司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同一借款人贷款资本占比等方面的政策都有所放宽,这对于拥有近1万亿资产规模的小贷行业的发展都是利好。此外,民间借贷一般讲都是高利率,如果因为15.4%上限使出借人的预期收入降低而退出民间借贷市场,腾出来的经营空间不正是我们小贷公司所需要的吗?在低利率区间,小贷公司应该会找到更多更好的优质客户。

三、做好新规落地落实的对策建议

(一)对策

小贷公司面对新规实施带来的影响不要谈虎色变,更不要大惊小怪,发牢骚。要处变不惊、积极应对,要坚守初心、调整转型,深耕“三农”和“小微市场,以便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分得属于自己的一份蛋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笔者以为小贷公司除了要调整一些经营理念和风控流程,降低盈利预期外,还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要坚持专注主业。小贷公司的主业就是经营放贷业务因此,全体小贷人要锲而不舍的专注,在放贷领域深耕细作。要通过场景、陌拜、公益和线上线下融合等多种方式,奋力拓展市场,提高获客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银保监会最新通知精神,只有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贷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才有可能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股东贷款等业务。

二要坚持小额分散。小贷公司规模小、体量也小,难以承担大额风险。坚持小额分散既是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又是贷款安全性与流动性的要求,更是小贷公司服务宗旨的要求。小额分散是小贷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的一大特色。通过小额分散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已成为行业共识。坚持小额分散,一方面能全方位的为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能保证不同借款人还款行为的独立性,避免由于某个区域,某个行业或某个群体出现波动而产生大面积逾期的可能性,从而大大降低违约概率。另一方面,大量的借款人分散在各个地域和各个行业,也能够满足统计学意义上的“大数法则”,避免出现“小样本偏差”的风险,从而降低投资风险,真正体现“普惠金融”的现实意义。

三要坚持风控优先。小贷公司经营过程中要始终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要建立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营造全员风险管理文化,把风险管理落实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细节之中。小贷公司只有把风险控制好了,才能保证公司商业可持续发展,才能做到政府满意、客户满意、股东满意。

四要坚持依法合规。依法合规经营是小贷事业的“长青树”、“生命线”,是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小贷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要增强组织纪律性,令行禁止,使命必达;要提高对政策规定的约束力、敬畏力和执行力;要守得住业务单调的寂寞、压得住追逐高利的冲动、经得住严格监管的考验。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决做到“三不”,即:不越底线(吸收公众存款),不踩红线(发放高利贷),不触高压线(暴力收贷),以诚实经营、真实操作的实际行动让监管层放心。

五要坚持科技赋能。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兴起,科技赋能金融业已成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小贷公司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个性化服务的同时,加快线上化、数字化转型,加强同科技类金融公司的合作,选择合适的金融模块(小贷技术、微贷技术、投联技术、转贷技术等),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线上数据等寻找和触达客户,全部或部分解决经营中存在的科技含量低、获客渠道少、运营成本高、风控难度大等难题。这样就能使我们“小贷”这一叶扁舟在金融茫茫大海中劈波斩浪、行稳致远。

(二)建议

面对新规实施后小贷公司盈利面收窄,风险压力加大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放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释放与银行合作的空间,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普惠金融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以拓宽小贷公司的获客渠道和盈利空间。适度放宽小贷公司的服务领域扩大小贷公司的服务面和服务群体,进一步提升小贷公司的杠杆比例,增强小贷公司的服务能力和股东盈利空间。让小贷公司在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中真正做到社会、客户和股东三赢,让“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减税(费)让利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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