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局,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4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分类指导,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据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日常监管和其他渠道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对其主要经营管理要素、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定性判断、全面评估和确定级别。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监管评级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查相结合、年度评级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全面、客观、公正”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全面经营情况。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依照监管评级工作指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评级,提出分类评级结果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省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组织。
第二章 评级要素指标
第六条 监管评级指标共分三个方面、30项、总分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与运营质量(25分)、公司经营与合规情况(55分)、公司信用与服从监管情况(2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
第七条 指标权重与分值
(一)公司治理与运营质量指标(25分)
1.公司治理(3分)
2.资本规模(4分)
3.资产质量(5分)
4.拨备覆盖率(3分)
5.净资产收益(5分)
6.资本周转率(5分)
(二)公司经营与合规情况指标(55分)
1.执行贷款投向规定(4分)
2.执行贷款集中度规定(4分)
3.执行财务规定(2分)
4.执行现金管理规定(2分)
5.执行业务风险调查(4分)
6.执行融入资金规定(3分)
7.落实对外投资规定(3分)
8.执行账户管理规定(2分)
9.执行利率规定(3分)
10.执行关联贷款规定(3分)
11.执行经营区域规定(3分)
12.执行经营范围规定(3分)
13.监管平台合同生成情况(5分)
14.监管平台信息录入情况(3分)
15.执行变更规定(3分)
16.执行营业场所规定(3分)
17.执行业务档案管理(3分)
18.内部规章制度建设(2分)
(三)公司信用与服从监管情况指标(20分)
1.经营活动信用情况(5分)
2.财务管理信用情况(3分)
3.履行信息披露信用情况(3分)
4.公司股东、高管信用情况(3分)
5.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情况(3分)
6.公司服从监管情况(3分)
第八条 监管评级考评实行百分制,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90-100分的(含90分)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九条 附加加分指标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最高可加5分。
(一)业务创新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文件表彰或省级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或奖励的,每项加1分;
(二)履行就业安置、税收交纳、脱贫攻坚、社会捐助等社会责任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文件表彰的,每项加1分;
(三)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电台报导,履行社会职能传播正能量的加1分;
(四)其他能够证明获得表彰奖励的加1分。
第十条 “一票否决”情况
监管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在一个评级年度,经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查实,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的评级结果直接评定为D级,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一)涉嫌非法集资或非规范性融资;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四)拒不接受检查监督或不参加监管评级的;
(五)提供虚假业务信息和变更审批备案材料;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采取公司自评、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联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的办法实施。监管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公司自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本指引要求客观、真实开展自评工作,确保报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所属县级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联评。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每年会同县级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考核。市级可以组织县(区)对所辖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进行评级,也可以组织县(区)开展交叉评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参与监管评级考核。市、县根据平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联评结束后,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形成监管评级工作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于3月底前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相关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小额贷款公司需填写自评得分情况)。
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1)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代码、股东及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名单、开户行清单及性质、对外融资情况;
(2)年度累计发放贷款、贷款余额、逾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3)贷款利息收入、净利润、纳税总额;
(4)通过诉讼追缴贷款情况、公司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或高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小额贷款公司自评报告。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二)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关于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材料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计,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审计情况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评定,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监管评级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向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过程中各类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数据依据。金融工作部门应从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平台获取经营数据,并比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账簿和有关会计凭证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有关财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合规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金融工作部门认定;涉及信用信息的须从有关政府性网站查证,涉及违法行为应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指导服务、正向激励和监管约束的依据。
(一)对监管评级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支持扶持,优先推荐参与相关表彰、优先推荐享受奖补扶持政策、优先开展创新业务试点、优先扩大经营区域与经营范围、优先推荐银行融资、优先放大融资杠杆、优先减少检查频次等。
(二)对监管评级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关注,指导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监管评级中存在的定量短板和定性问题,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提升运营质量。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B级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从优推荐享受(一)中支持扶持措施。
(三)对监管评级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作部门予以监管关注,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管理力度和问题整改,切实降低经营风险。对问题较多和存在风险状况的可运用高管约谈、停业整改、限制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暂停变更事项受理等措施强化问题整改,问题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降入D级。
(四)对监管评级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管,综合运用暂停业务、信用约束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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