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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警机制(试行)》《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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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金发〔2020〕18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省直管地方金融组织: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警机制(试行)》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仅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另行制定。

2020年1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警机制(试行)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防范预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加强监测预警是做好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重要基础,各地金融局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监测预警,加快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资源共享,通过风险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等措施,实现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二、工作职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省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地金融局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警机制,指导检查各地金融局风险预警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省直管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

各地金融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研判、预警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苗头性风险,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线索等依法处置。

三、重点监测事项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各地金融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测: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违规转让质押或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投资等形式挪用、抽逃或变相抽逃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向股东借款、借用股东和员工个人账户进出公司资金等问题。

(二)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存在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资产比例不合规、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比例、担保放大倍数过高、担保代偿率过高等经营性风险。

(三)典当行是否存在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业务;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违规等情况。

(五)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黑涉恶、非法集资问题,以及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四、创新监测方式

各地金融局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摸底排查、实施网格化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式等措施,切实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测。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和银保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互通,积极发动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统筹整合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和线上线下信息等,逐步形成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线上线下结合的集合情报采集分析和疑点识别处置全流程的监测预警体系。

(一)充分运用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被执行信息,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有无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涉嫌非法集资、参与黑恶势力等情形,对地方金融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点监测。

(二)充分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掌握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等,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经营行为和风险苗头的监测研判。

(三)充分运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地方金融组织资金异常变动线索,摸排地方金融组织资金来源和流向,加强资金流的监测。

(四)充分运用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河南省非法集资风险网络监测预警综合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的咨询投诉信息、电话或来件举报信息、群众上访的舆情信息、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系统以及行业年审和监管评级等手段,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测。

(五)加强广告监测、资讯信息排查清理、舆情监测工作,注重线下线索收集,运用网格化管理优势,深入基层,加强对社区、街头、路面的广告信息收集和风险排査,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

五、做好监测保障

(一)加强资源信息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金融局要落实属地责任,利用“互联网+监管”、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等平台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各类监管信息。要统筹整合公安、法院、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涉黑涉恶信息、被执行人信息、违法广告宣传及舆情信息、可疑资金信息等,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重要敏感信息,迅速预警、研判和处置。

(二)建立监测报告制度,掌握风险情况。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情况,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准确甄别,及时研判,分类处理各类线索。对一般线索,持续跟踪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警提示,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对重大风险隐患线索和涉案线索,及时组织依法核查处置,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对跨省线索,及时函告相关省(区 、市),防范风险扩大蔓延。


 

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为预防和减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检查各地金融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省直管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各地金融局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应注重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遵循预警机制敏锐、信息反馈快捷、部门协作紧密、处置措施高效的原则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突发事件类别

(一)内部决策类

1.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者出现较大的决策或经营失误,将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2.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

3.地方金融组织主要管理层对地方金融组织失去控制的。

4.地方金融组织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

5、其他可能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存在大不利影响的。

(二)日常经营

1.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状况混乱,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的。

2.地方金融组织面临治理混乱、主业不清、经营难以维持,可能出现倒闭风险的。

3.地方金融组织财务监控机制不健全,高级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存在经营风险的。

4.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潜在重大风险的。

5.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的。

(三)外部环境影响类

1.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出现重大变化使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

2.各类不可抗力因素使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

3.安全事故、公共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外部风险使地方金融组织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

4.地方金融组织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四)社会舆情类

1.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地方金融组织不实或者片面报导的。

2.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网络不实传言或信息,给社会公众造成心理恐慌的。

3.单位或个人违规擅自传播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的虚假或者误导信息,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局稳定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监测和预警响应

(一)要制定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有效的预防、预警和风险监测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等信息渠道,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运营情况、风险状况等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要在接到或者发现预警信息事发地金融工作部门要第一时间对地方金融组织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进行甄别做出研判

(三)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地方金融组织发生突发事件,但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发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督导地方金融组织改正化解,处置情况逐级报告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组织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风险,事发地金融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2个小时内当地政府和上级金融局报告情况,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具体情况。

(四)做好控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各地金融工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对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可能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各地金融局应当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并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处置措施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资源整合、依法应对、一企一策的原则,事发地金融工作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成立工作组,约见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了解突发事件的原因以及企业状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联系,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多渠道了解事发地方金融组织的财务、资产状况以及资金流向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四)暂时停止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属于经营亏损的,积极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帮助企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五)排查地方金融组织资金去向还款能力等。

地方金融组织涉嫌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行为的,要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社会上散布的虚假不实信息要及时作出澄清或更正,联系有关媒体,告知真实情况,加强正面宣传。

(八)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九)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地金融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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