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于2020年12月31日18:38:39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以下简称《1231规定》),对于利率的重要修改如下: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
《1231规定》最重要之处在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对分别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借贷合同,规定当事人可以分别请求适用不同的利率。新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用表格展示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820规定》)第32条第2款为:
《820规定》关于借贷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表格显示为:
《820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2019年8月20日(自该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若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却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规定受到理论与实务界强烈批评。
显然,《1231规定》接受了批评并修正了规定。按照《1231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可以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才适用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1231规定》符合“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理,更为合理。
此外,还有一个小改动是《820规定》中的表述是“借贷行为发生”,而《1231规定》中的表述是“借贷合同成立”。
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820规定》第十条原文为:“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亦受到理论界的批评。因为借贷合同成立是一回事,生效又是另一回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适用不同的评判标准,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司法解释直接规定借贷合同成立时生效不妥。因此,删除该条亦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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